高雄市新興區王小姐來電詢問,他承租房屋開服飾店,每月租金50,000元,已依法開立扣繳憑單,並將扣繳憑單交予出租人,惟未於給付時按給付租金10%扣繳稅款,但出租人已將是項所得併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為何仍對其裁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承租人每次給付租金予出租人時,若扣繳稅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即應辦理扣繳,並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若承租之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之罰鍰。另承租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未依法扣繳稅款,如經稽徵機關查明出租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承租之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惟仍應依法移罰。承租人王小姐每月給付租金予出租人時,依規定應扣繳稅款5,000元,並於次月10日前將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所以承租人王小姐未於給付時按給付租金10%扣繳稅款,已違反規定,縱出租人已將租賃所得併其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王小姐仍不能免罰。【#1016】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秀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8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