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外幣平均匯率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而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一併申報繳稅。
該局指出,為便利外僑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國外勞務報酬,特將外幣對新臺幣之折算率列述如下:
美元 32.7716 日圓 0.2778 澳幣 27.5608
加幣 30.7991 歐元 45.0191 港幣 4.1772
韓圜 0.0326 馬來西亞幣 9.5775 菲律賓 0.7169
英鎊 65.6225 新加坡幣 21.7708 南非4.6066 瑞典克朗 4.8099 瑞士法朗 27.3958
泰銖 1.0044 印尼盾 0.0035
上述匯率資料並置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納稅義務人可連結至該局網址「外僑稅務」項下查詢。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