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經核准按特別稅率地課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加油站用土地及減免地價稅土地,如原適用或減免之原因、事實已變更或消滅者,依稅法規定,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於30日內,主動向該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未依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三倍罰鍰。另原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如已變更非農業使用,則應改課地價稅。
該處特別強調,97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用地(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加油站用地)、減免稅地及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清查,已自97年1月2日起展開至8月31日止。凡經核定適用特別稅率計徵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如自用住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原址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登記資料或變更非自用住宅使用、工業用地及加油站用地未按原核定規劃使用、騎樓走廊地或巷道用地未供公共通行使用等,因其原適用或減免之原因事實已變更或消滅,該處籲請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申報,以免經人檢舉或經查獲漏稅受罰。查詢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