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減免規則業經行政院於96年12月19日以院臺財字第 0960055097 號令發布修正第11條之5及第22 條條文。
該局表示,有關新增第11條之5減免項目:為已發布主要計畫尚未發布細部計畫之都市計畫地區,其主要計畫變更案於該規則96 年 12 月 19 日修正施行前,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因受限於防洪計畫致尚未能核定者,於該地區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前,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酌予減徵;另增訂第22條第11款:依第11條之5規定減徵之土地,其減免程序是由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提供該地區主要計畫變更案之範圍等有關資料,送稽徵機關辦理。
因事關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局呼籲民眾如有符合上述規定之土地,可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洽詢或申請減免地價稅。如有任何地價稅的疑難問題,也可以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向該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