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國民中、小學會計主辦人員來電詢問,其學校依特殊教育法承辦「特殊教育班」,由學生給付外聘教師之授課鐘點費;暨教師從事課後輔導等課程,取自學生之所得,是否得比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國民中、小學依特殊教育法承辦「特殊教育班」,由學生家長繳費給付外聘教師之授課鐘點費,非屬政府核定待遇標準而發給之薪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該校於給付該項所得時,應依法辦理扣繳。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行政人員,從事課後輔導,補救教學活動及暑期學藝活動等教學課程,所領取之所得,除由教育局統一編列經費補助部分可免納所得稅外,其餘由學生支應者,尚無免納所得稅之適用,該校於給付該項所得時,應依法辦理扣繳,並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扣繳及免扣繳薪資所得,依規定格式,向該局所轄稽徵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010】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玉英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