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款所衍生的利息所得,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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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黃先生詢問:在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款所衍生的利息所得,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 所以,黃先生在金融機構外幣存款的利息,該金融機構應於給付時換算為新臺幣,並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其開立的利息所得扣(免)繳憑單,可以適用前項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高雄市國稅局另外提醒您,自96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前項利息所得不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其扣繳稅額不得自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008】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莫淑菁 聯絡電話:(07)3302058-2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