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填報扣繳憑單的期間,高雄市新興區某營利事業林姓負責人詢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勞工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至於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願另行提繳之退休金,稅法上有無免稅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得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該自願提繳部分,依同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亦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惟其扣除金額,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上限15萬元之6%為限。 另國稅局補充說明,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退休金,係按勞工每月工資之一定比例提繳。所稱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準此,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若未實際領有工資者,則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4項自願提繳退休金及同條第3項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之規定。【#007】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玉屏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