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利於犯罪偵查與舉發人之身分保密,告發或檢舉獎金應就源扣繳分離課稅。又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扣繳義務人仍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為落實保障檢舉人之身分及人身安全,扣繳義務人掣開檢舉獎金之扣繳憑單,得免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寄發扣繳憑單予檢舉人,如檢舉人需要該扣繳憑單而提出申請時,再予補發。【#006】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玉英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