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核准免稅車輛因故報廢,新購之車輛仍應依規定申請免稅手續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張貼日:2008/01/10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因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在案,因原有車輛老舊,已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新購之車輛是否須重新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該局答覆: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其免稅客體變更,舊有車輛辦理報廢者,新購者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手續,方可適用免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