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舉辦員工康樂活動費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請營業人特別注意。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豬年即將進入尾聲,在迎接鼠年之前,員工除了期待年終獎金外,公司所舉辦的「尾牙」也是員工盼望已久的活動,不但可以吃吃喝喝,許多公司還伴隨著抽獎活動,獎品豐富到令人咋舌。
南區國稅局指出,許多企業為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所準備的獎品可說是五花八門,從轎車、家電、3C產品、禮券到旅遊住宿券等等,應有盡有,但是按照稅法規定,購買這些獎品的進項稅額是不可扣抵的,以往部分公司因不諳法令規定,將這些進項稅額與一般可扣抵的進項稅額,併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稅捐單位查獲後,除補繳本稅外,亦須依法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公司舉辦尾牙或歲末聯歡會時,摸彩活動的獎品或贈送員工的禮物,這些進項稅額按上開法條規定,是不可申報扣抵的;另外如支付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或者員工退休舉辦「惜別茶會」支付佈置會場及茶點之費用等等,都是屬酬勞員工之性質,其進項稅額均不得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如有屬前述法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申報營業稅時,切勿拿來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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