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贈與子女嫁妝或聘金,應否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歲末又到結婚旺季,您要送給即將結婚的子女嫁妝或聘金?本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所贈與之財物,在不超過100萬元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該規定以子女婚嫁時父母所贈與之財物,為其適用範圍,至所稱「婚嫁時」,稽徵實務上認定標準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期間。   本局舉例說明:A君96年5月10日結婚時,其父母贈與總額在422萬元(當年度免稅額111萬×2人 100萬元×2人)以內部分,免課贈與稅,所贈與之財物若為不動產,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價格為贈與金額。另A君之妹B君亦於同年12月5日結婚,該父母亦可再各自贈與100萬元財物予B君,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本局籲請贈與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