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改課的基準日為每月15日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張貼日:2008/01/10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處長余秋村表示: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該在變更使用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稅捐處會以實際變更使用日期,按月分別課徵住家用或非住家用房屋稅。其改課的基準日為每月15日,如您是在15日以前提出申請者,當月即適用變更後稅率課徵房屋稅,16日以後提出申請者,則自次月起改按變更後稅率課徵。 余處長特別提醒鄉親,如果您的房屋實際為住家使用,但房屋稅單記載的用途非為住家用,應儘速向本處申請,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