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選擇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創立或增資擴展投資計畫產製之產品或勞務,若委託其他營利事業加工,其委託加工之成本超過該產品或勞務之製造成本30﹪者,該項產品或勞務銷售所得應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如在30﹪以下者,則應按其委託加工成本與自行製造之成本比例計算,就自行製造部分之所得,享有免稅。
該局指出,查核某上市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為降低製造成本,乃委由協力廠商自其指定之營利事業進料並加工後,再交由該公司組配成品。經深入查核,其生產有關投資計畫產品,將製造過程中部分生產階段委託其他營利事業加工,其委託加工之成本占該產品之製造成本比率達40﹪,該項產品銷售所得4億餘元,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補徵稅款1億餘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先自行檢視申報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是否符合前項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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