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憑證之利息分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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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取得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證券之信託利益,屬利息所得性質,依現行規定之扣繳率6%扣繳稅款,係採分離課稅方式,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故其相對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該營利事業之應納稅額。
該局最近查核甲保險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取得國內債券利息收入8千餘萬元、扣繳稅款9百餘萬元,利息扣繳稅款與利息收入並不相當。經查甲公司除將取得國內債券利息收入之扣繳稅款列入尚未抵繳之扣繳稅款外,尚包含信託利益之扣繳稅款30餘萬元,核與前揭規定未符,應予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當年度有無取得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證券之信託利益,該項利益依規定不併計受益人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其相對扣繳稅款,亦不得計入尚未抵繳扣繳稅款項目。
(聯絡人:稽核科高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