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之房屋稅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地下室是否課徵房屋稅及其稅率為何,依據財政部函釋,應視其用途而定:

一、如僅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二、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四、如使用執照為停車場而不作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