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公聽會已達成徵收共識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政府基於水土保持、山林保育及自然景觀之永續發展,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制定「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依制定程序於97年1月10日下午2時起,在花蓮縣稅捐稽徵處2樓會議室召開公聽會,會中各界對條例草案內容發言踴躍。
花蓮縣稅捐處表示;公聽會係由稅捐處林全祿處長主持,參加公聽會人員有礦業主管機關、礦石業者、水泥產業及中鋼公司、民意代表、各鄉鎮市公所代表為主,會中主席林全祿處長首先表示;本特別稅自治條例之制定係依據花蓮縣政府「研商開源節流會議」、花蓮縣議會第16屆第6次及第11次臨時大會議員提案建請積極研擬「礦石採取特別稅自治條例」,經稅捐處成立專案小組召開三次內部研討會後,初步擬定出自治條例草案,課徵範圍係以在花蓮縣境內開採大理石、石灰石、蛇紋石及白雲石等礦石之行為,為課徵對象,初步擬定之課徵標準,係參考本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標準每立方公尺20元計徵,換算礦石每公噸約課徵5元,應為適當。課徵年限為四年,預估每年可課徵稅額為1億7百萬元。林處長特別表示,依礦業主管機關統計礦石開採數量資料顯示,礦權業者在本縣境內開採礦石,占全國開採數量高達83.92%比例,又開採之礦石係供作產製水泥或煉製鋼鐵原料使用;換言之,為水泥及鋼鐵之產業發展,卻得由花蓮縣負擔高達83.92%比例的社會成本,是有未盡公平。因此;業者開採礦石獲取利潤,應秉回饋地方之觀點課徵本特別稅,以符合社會正義原則,並非因財政之需要而課徵。
議程討論時,水泥公會代表發言表示,由於礦石大多為產製水泥、煉鋼之原料,而企業經營過程中除需負擔空污費、貨物稅、礦區稅外,尚需回餽地方之支出,在因經濟不景氣影響,礦石業者在經營上已相當困難,若再負擔每公噸5元之特別稅,將使業者無法生存,希望調降課徵標準為每公噸3元。又有礦務局代表發言表示,礦石尚未開採前,需先行探勘,再申請土地變更為礦業用地,並設定礦業權及依規定完成水土保持計畫,且尚需投入開採機械設備等,其過程至少需4年時間以上,開採成本相當高,且因經濟景氣之變化,相對經營風險較高,而比較目前土石採取之方式,係以公共造產或即採即售方式辦理土石採取,土石業者不需任何開發成本,只要取得土石料源,即可立即獲利,在經營成本方面比礦石業之經營成本低很多,因此,希望稅捐處再重新考量參酌。對以上意見壽豐鄉公所代表持不同看法,認為礦石為本縣珍貴之資產,開採對山林保育及觀光發展有負面效應,而土石採取均為河川疏濬整治之需要,從對增加社會成本之觀點比較,礦石特別課徵標準每公噸5元,尚有偏低。
針對以上意見林處長於會中表示,為兼顧業者之經營成本,對於本特別稅之課徵標準,將再參考相關數據,重新核算合理之課徵標準。
稅捐處表示;本特別稅自治條例公聽會會議紀錄於縣長核定後,再依制定程序送縣務會議審議,並送請花蓮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預計97年7月可完成制定程序公告開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