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接獲某公司詢問,自備容器向合法酒精製造業、酒精進口業或酒精販賣業者購買酒精後,是否可以依教學醫院、廠商客戶指定容量再次分裝銷售?該分裝銷售行為是否需再繳納菸酒稅?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凡經分裝出廠銷售之酒品,均應依出廠量繳納菸酒稅;但須取具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始得分裝銷售。
該局說明,按菸酒管理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未依本法規定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而產製之酒品為私酒,所稱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是以,產製廠商須取具財政部核發許可產製酒精之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始能從事酒精之分裝銷售。
另按菸酒稅法規定,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凡出廠銷售之酒品,均應依法繳納菸酒稅;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酒品出廠者,除補徵菸酒稅外,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請廠商注意,從事酒精分裝亦屬酒品產製行為,產製前別忘了先取具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並至有關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及產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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