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臺北縣陳小姐來電詢問,其96年度受僱於某鄉鎮市公所擔任村里托兒所輔導員,請問薪資所得是否得比照托兒所、幼稚園之教職員薪資免稅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鄉鎮市公所僱用「專任」村里托兒所輔導員之薪資,依法不能免納所得稅;而鄉鎮市公所僱用之鄉鎮村里托兒所保育員調兼村里托兒所輔導員,因本職仍為托兒所之保育員,其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可免納所得稅。
由鄉鎮市公所僱用「專任」托兒所輔導員,並非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托兒所之教職員,其薪資無該款免稅規定之適用。該局呼籲有此情形納稅義務人將該筆所得合併其他所得一併申報。倘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