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移轉財產至親屬名下,如屬無償贈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移轉財產至親屬名下,如屬無償贈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轄內有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3年間將名下某公司股份無償移轉予其夫弟乙君,因甲君未申報贈與稅,案經該局查獲,補徵應納稅額19萬餘元,並處同額罰鍰。甲君申請復查主張乙君擔任其銀行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因其財務困難,致不動產遭法院查封,為保障乙君權益,才將系爭股份過戶。經該局審理結果,以甲君無償移轉系爭股票之事實為其所不爭;又其主張係保障乙君權益乙節,據甲君提示資料所載,其銀行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共有數人,且已提供不動產擔保,何須單獨保障乙君1人權益,另甲君亦無法提示移轉系爭股票確係為保全乙君權益之證明資料供核,致該局無從審酌,復查後乃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欲移轉財產至親屬名下,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以保障本身權益,並免遭致國稅局補稅及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鄭岳峰,電話:04-23051111轉8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