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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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公司人員詢問,若公司專營投資業務,其進項憑證可否申報,若購買固定資產之其進項稅額是否可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法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每月之銷售額,准免予申報,以資簡化。故公司專營投資業務,除股利收入外,既無應稅或零稅率銷售額,當期或當年度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至於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有關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額,由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規定,應以有依法可申報扣抵稅額者為前提。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既不得申報扣抵,當無溢付稅額可資退還。
該局呼籲,若公司專營投資業務,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如不慎提出扣抵,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張股長 電話:23965062分機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