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何列報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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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多層次傳銷市場日益擴大,參與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不知如何申報,該局就可能發生之所得特說明如下: 一、營利所得: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以上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依適用情形擇一方式計算及申報: (一) 帳證齊備經查明屬實者,可檢據核實認定: 營利所得=帳載銷售額(收入)-帳載成本費用 (二) 帳證未齊備者,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建議(參考)價格總額×6﹪ (三) 查無建議售價時,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進貨成本÷(1-依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6﹪ 二、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收入):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一)執行業務收入-直接費用(須檢附證明單據)=執行業務所得。 (二)執行業務收入(扣繳憑單上的金額)-20﹪的必要費用=執行業務所得。 三、其他所得: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高雄市國稅局提醒從事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按所支領之各項所得類別,分別填報,以免漏未申報或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027】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 稱:股 長 姓 名:陳 玉 屏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