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不可以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王小姐來電詢問,她持有法院的拍賣抵押物裁定,可不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8年4月1日台財稅第880174525號函規定,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屬對特定物的執行名義,所以它僅能就執行名義上所記載之特定財產去強制執行,不能再將債務人的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換言之,債權人是不可以憑法院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 該局表示,為協助經司法機關判決債權確定之債權人,取得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課稅資料,以利其強制執行,民眾只要持有下列任一項執行名義證明正本、影本: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債權憑證、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法院核定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調解書、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取得之仲裁人判斷書及法院發給之准許執行裁定書等,並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暨查調費用(所得、財產資料各500元),即可向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021】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鄭仙鳳 聯絡電話:(07)236726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