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關會計年度採非曆年制之事業,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及第92條規定,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之期限,仍應依照各該條規定於每年1月31日前辦理。 國稅局說,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及第92條規定,公私機關團體、學校及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給付各類所得資料,開具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旨在配合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申報及資料之處理。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非曆年制者,於9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間給付之各類所得,仍應依照上開條文規定期限,即97年1月31日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手續。 國稅局強調, 96年度新設立之營利事業,尤其以加工區廠商會計年度較多採非曆年制,於給付各類所得後,必須注意扣(免)繳憑單申報日期。 【#018】 新聞稿提供單位:高雄加工出口區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呂素美 聯絡電話:(07)841-4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