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案件經判決確定後逾5年仍未合法送達者應予註銷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6年1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5150號令解釋,罰鍰案件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稅捐稽徵機關填發之罰鍰繳款書,自行政法院判決後確定日之翌日起已逾5年未合法送達之罰鍰應予註銷。

該局進一步指出,罰鍰案件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填發之罰鍰繳款書,自行政法院判決後確定日之翌日起已逾5年仍未合法送達者,參照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意旨,認屬已逾徵收期間,應予註銷。為避免此類案件發生,稽徵機關須積極辦理合法送達,以提高行政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