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公務人員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支領之休假補助費,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應併計各該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按所得稅法規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因此公務人員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支領之休假補助費,均屬上開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並不 因是否檢據支領補助而有所差異。【#020】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鄭仙鳳 聯絡電話:(07)236726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