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OO公司詢問: 該公司已於1月初自高雄縣遷入高雄市,其11、12月營業稅應向何地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營業人申請變更地址,在未換發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前,仍應向原主管稽徵機關繼續購用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稅款;如已辦妥營業地址變更,其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為遷入地主管稽徵機關,依財政部86年8月21日台財稅第860459183號函釋規定,有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應退或留抵稅額等事項,應一併向遷入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019】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督導 姓名:王慶峰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