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之薪資及獎金應於實際給付時扣繳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公司會計王小姐問: 該公司96年12月份之薪資及96年度之年終獎金,於公司帳上已列入當年度薪資費用,惟於97年元月及2月才轉入員工薪資帳戶,則於97年元月填報96年度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時,給付之薪資總額是否應包含96年12月份之薪資及96年度之年終獎金。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財政部59年4月9日台財稅第23224號令釋規定,公司行號員工之薪資及獎金,於年度結束時,若僅以應付費用列帳而尚未轉入該員工帳戶者,既未給付,自不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項規定辦理,仍應於實際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款;故王小姐填報9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時,不應包含96年12月之薪資及96年度之年終獎金,該二筆所得應於97年實際給付時扣繳稅款,並列入員工97年度之薪資給付總額。【#013】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麗英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