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員工年節慰問金之課稅問題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陳小姐問: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旅遊、慶生會、敬老會等費用或給付員工年節慰問金,是否應按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職工褔利委員會舉辦旅遊、慶生會、敬老會等費用,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個人所得,准免予扣繳所得稅。至於職工褔利委員會給付之年節慰問金,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費不同,不列入本機關員工之薪資所得,而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由受領職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011】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玉英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