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因故將定期存款於存款期間中途解約,依約定存款利息打折後繳還已領取之利息所得,得自利息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存款人提前解約所需繳還之利息所得,參照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582號函及87年4月9日台財稅第871936994號函釋規定,核屬利息所得之減少,應自其繳還年度之利息所得中扣除。如繳還年度並無利息所得或利息所得不足扣除,可由金融機構出具利息扣抵證明【應詳註所得人姓名、所得人統一編(證)號、存款帳號明細、追減利息所得之原領取年度、原領取利息所得金額及追減金額】交由存款人據以向申報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追減更正其領取年度之利息所得。
該局提醒,如有定期存款提前解約之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