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限制出境之納稅義務人,一時無法繳清欠稅,可提供足額擔保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轄區內有納稅義務人沈君,前因滯欠綜合所得稅60餘萬元,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由於沈君想利用寒假期間帶孩子出國旅遊,惟因無法一次繳清全部欠稅,電詢是否有其他方法可解除出境限制。
國稅局說明,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經向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依法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即依其限制出境程序,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惟其擔保品須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南區國稅局特別指出,經限制出境?想利用寒假期間帶孩子出國旅遊散心或因要事須急於出國之納稅義務人,如一時無法繳清欠稅,可利用提供相當擔保品之方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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