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除應補繳漏稅額,並處1倍至10倍罰鍰外,1年內經查獲達3次以上,還會被處分停止營業。
該局說明,營業人於1年內,經稽徵機關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且經執行第1次停止營業處分後,於同1年內再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就會再被處分停業;也就是說,同1年內被查獲第4次漏開發票,會處分第2次停業、查獲第5次漏開發票,會處分第3次停業,以此類推。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1年內第1次受停止營業處分者,期限為7日至14日,第2次為14日至28日,第3次以後者,為2個月以上;又1年內受停止營業處分3次以上,次年再被處分停業,期限為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該局指出,所謂「1年內查獲3次以上」,是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而言;另外,有關1年內受停止營業處分之期限,所稱「1年」,則是指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5年2月21日、4月18日、7月5日、9月24日及96年1月16日分別被查獲漏開發票,即甲公司1年內(96年2月20日前)被查獲漏開發票5次,則95年7月、9月及96年1月均會被提報處分停業;並以該日曆年度甲公司受停止營業處分之次數,核定該次之停業期限。
該局強調,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即使漏稅額每期在新臺幣2千元以下,也不能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1項第1款有關免予處罰之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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