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0條規定,營利事業借貸款項之利息,其應在本營業年度負擔者,准予減除。但非銀行貸款之約載利率,原經稽徵機關參酌市場利率,核定最高標準者,得從其核定。同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合夥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職工薪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資本主之薪資,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且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上開所稱「稽徵機關核定之利率最高標準」及「薪資通常水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5條及第37條規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有關97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業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會同其他地區國稅局依前開稅法規定進行調查,參酌96年利率標準、經濟發展、金融業利率變動情形等,於96年11月6日邀集各工商團體、會計師公會及各地區國稅局等共同開會研商擬訂後,報財政部核定。
財政部表示,考量近一年來本國金融業及貨幣市場利率與96年度核定之利率標準比較,尚無明顯變動,故97年度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率標準未予調整;又因97年並無軍公教人員薪資調整計畫,97年度營利事業之員工薪資通常水準亦未予調整。
97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核定如下:
一、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80,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49,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2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