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季開徵96年第4季及按月開徵97年1月之查定營業稅,適逢農曆春節假期,稅款繳納期間改訂為97年2月12日至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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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按季開徵之96年第4季營業稅及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按月開徵之97年1月份營業稅,其法定稅款繳納期間應為97年2月1日至2月10日,茲因2月6日至2月11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又2月2日與2月3日為週休例假日,故僅剩3個營業日可供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為避免影響納稅義務人繳稅權益,爰順延96年第4季及97年1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繳納期間為97年2月12日至2月21日,以資便民並維護納稅服務品質。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按季開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指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典當業、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包括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等);第2項按月開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指特種飲食業(包括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酒家及有女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