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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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規定授權該部訂定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自82年6月18日訂定發布,歷經多次修正。因部分免予處罰及減輕處罰之金額標準已無法適應社會實際需要,部分違章情節輕微卻尚未納入免予處罰及減輕處罰範圍,有失衡平,乃擬具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案。頃奉行政院核定後,該部於本日(97年 1 月 17 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4507110號令發布實施。
  此次修正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重點如下:
一、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明定其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修正條文第2條)
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免罰標準規定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綜合所得稅:
1、納稅義務人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法應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不包括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所得資料,且屬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而該機關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者,免予處罰。
2、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不屬上開情形,而其經調查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5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且無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或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情形之一者,免予處罰。(修正條文第3條之1)
三、未申報或短漏報財產屬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89年1月27日以前,因土地法第30條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義登記之農地,於89年1月28日以後,該項請求他人移轉登記之權利為遺產標的或贈與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且繼承或贈與時該農地仍作農業使用者,免予處罰。(修正條文第13條及第14條)
四、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為因應經濟情勢發展,土地公告地價隨之調高,並衡酌違章情節及適度疏減訟源,爰酌予調高減免處罰標準之金額及降低裁罰倍數。(修正條文第18條)
五、房屋稅條例第16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漏稅額之計算,修正以每一納稅義務人「每年」作為計算基準,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19條)
  財政部提醒民眾,如有查詢此次修正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賦稅法令條文全文檢索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