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者代外國船東開立出口運費收入之發票,應依外國船東與委運人(貨主)所簽訂承運合約之運費金額開立。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詢問,該會會員為外國船東之營業代理人,如外國船東將受託運之貨物由台灣載運至香港,因該貨物要再轉運至大陸,貨物運抵香港後之卸貨及轉運支出由該會員代付時,其交付貨主之發票應如何開立?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船務代理業者代外國船東開立出口運費收入之發票,應依外國船東與貨主所簽訂承運合約之運費金額開立。如運送契約包含境外轉運之卸貨及轉運代辦費,應依總額(含支付貨物境外轉運之卸貨及轉運代辦費)開立零稅率發票;如海運費不含境外卸貨及轉運等之處理支出,則船務代理業者應以外國船東實際自境內承載貨物出口之運費收入代開以貨主為抬頭之零稅率發票。至於在境外發生之卸貨及轉運等後續費用,因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境外,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如該等轉運費用係由船務代理業者代付,應由船務代理業者開立收據或直接轉交以貨主為抬頭之相關單據向貨主請款。【#03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 稱:稅務員 姓名: 張翠花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8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