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林先生來電詢問,其國民身分證因故不在身邊,得否以駕駛執照或健保IC卡等證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其個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特定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因此,為嚴守課稅資料之保密性、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及維護社會秩序,納稅義務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財產等課稅資料時,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以國民身分證為限。而其他政府機關所核發之證件,諸如駕駛執照、健保IC卡及殘障手冊等,因不具備「唯一」之要件,不能完全作為身分證明之用,故不能以之替代國民身分證使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配合舊式國民身分證自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查調所得資料時,應持新式國民身分證辦理。另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財產資料有時間落後問題,僅供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請逕洽資料來源機關,如:被投資公司或監理處(所)等。【#048】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2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