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00公司林小姐問: 該公司係批發商,主要銷貨對象以大賣場為主,由於同一客戶每次銷貨品目繁多,常有統一發票品名、規格、單價等欄位不敷填寫,不知有無較好處理方式?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營利事業之交易事項,凡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規格、單價等欄位不足填寫時, 依財政部60年10月14日台財稅第38075號令規定,可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規格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明細清單應複寫一式2份,分別黏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執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047】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督導 姓名:王慶峰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