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其以非即期支票給付屬於扣繳類目之所得,如交付日與發票日不同時,應如何辦理扣繳?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財政部95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如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與某甲訂立租賃契約,租期自97年7月1日至98年6月30日止,A公司於訂約當日即按月開立12張支票交付予某甲,該等支票所載發票日為97年7月至98年6月的每月1日,因為租金係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故依上開函令規定,A公司應於每張支票所載之發票日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就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憑單之填報事宜。【#044】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2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