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交易所得應如何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李小姐來電詢問:其95年度曾出售房屋且無所得,綜合所得稅應如何申報該筆交易?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回覆: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李小姐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主張無財產交易所得,需檢附買進、賣出之房屋買賣合約書正本(俗稱私契)或納稅義務人已簽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之影本資料,合約書內容須具收、付價款紀錄或另附收、付價款證明文件(請注意:合約書載有現金收付紀錄或所附憑證具有銀錢收據性質者,必須貼用印花),憑以計算財產交易所得。【#043】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莫淑菁 聯絡電話:(07)3302058-2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