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死亡前之存款利息如何列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死亡前若有存款利息要如何列報?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人死亡前在金融機構存款所孳生之利息,其申報方式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死亡前存款所孳生的利息,若已於死亡前給付者,係屬死亡人(被繼承人)的利息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填發扣繳憑單,除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屬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但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二、納稅義務人死亡前存款所孳生的利息,若於死亡前尚未給付者,係屬死亡人的遺產,應該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來課徵遺產稅,免課徵綜合所得稅。 三、納稅義務人死亡後存款所孳生的利息,係屬繼承人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以繼承人為所得人來填發扣繳憑單,再由繼承人併入所得給付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041】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邱麗雲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