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應依限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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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小若疏忽沒有在次年1月底前辦理上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會有什麼罰則?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給付免扣繳所得,應於次年1月底前據實填報免扣繳憑單,並於2月10日前填發納稅義務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違反上開規定,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依同法第111條規定,應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該機關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之負責人。若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依同法第114條規定,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2,5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國稅局提醒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應如期申報,以免受罰。【#036】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玉英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