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87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之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應於收到核定退稅通知書時,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如未減除致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時,除應追繳稅款外,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1倍之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公司92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資料,核有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308,600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責令該公司限期補繳外,並處1倍罰鍰308,600元。該公司不服,復查主張其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核定退稅款416,000元之支票,由出納人員於91年12月3日存入銀行帳戶後,因一時作業疏忽未告知會計人員,漏未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該筆退稅款,方致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請准免予處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該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該公司敗訴確定。
法院判決理由略以,該公司既自承於91年12月3日已兌領其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定退稅款416,000元,則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2款及第2項第2款規定,應自91年度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該筆退稅款,該公司漏未減除致有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308,600元至明,是國稅局依法處以罰鍰,並無不合,乃判決該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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