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生存配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其於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30日後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配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於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基礎,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