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虛列捐贈扣除額800,000元,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王君不服,主張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旨在規範納稅人,依據所得稅法,就所得額申報課稅,是所謂「漏報」係指疏漏未予以申報,又「短報」係指就所得額以多報少,該局將列舉扣除額誤認為所得額,援引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予以處罰,於法顯有未合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按「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及「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為所得稅法第13條及第17條第1項所規定,王君既虛列系爭捐贈扣除額,則其相對應之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即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相對減少,此情形事實上即為虛列所得額之一類型,符合所得稅法第110條所謂之漏報或短報情形(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70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王君主觀上縱無故意短報之意思,惟審諸所稱短報事由,亦非不可避免,是其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尚難謂無過失,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核無違誤,乃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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