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授課講師費與演講鐘點費有何不同?如何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凡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舉辦類似招生性質之活動,如業務講習會、訓練班,不論有無收費,其講師與補習班老師、學校老師性質相似,皆須照排定之課程上課者,給付授課講師費屬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之規定有下列二種扣繳方式,可擇一適用:﹝一﹞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即按照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10﹪。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專家、學者於公眾集會場所舉辦專題演講,給付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演講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8萬元以上部分,非屬免稅所得,須按10%扣繳率辦理扣繳。又如排定之講授課程雖名為專題演講,但因係在上課場合為之,有上課之性質者,仍屬薪資所得。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符合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上開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千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局呼籲,授課講師費與演講鐘點費的性質不同,前者是屬薪資所得,須按照規定辦理扣繳,後者是定額免稅,請扣繳單位正確區別依規定辦理扣繳,以免受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