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自製產品或進口、購買之貨物犒賞員工或當作禮品贈送往來廠商,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自製產品或購入貨物原非供犒賞員工或當作禮品贈送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應於轉作犒賞員工或作為禮品贈送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前項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應依法處理。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揭視為銷售貨物之情事,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一時疏忽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開立後誤申報扣抵,而致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