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訂頒「適用租稅協定稽徵作業要點」第11點第2項規定,他方締約國居住之人欲申請適用依租稅協定相關規定免納所得稅者,該所得人應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扣繳義務人或給付人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如尚未取得核准文件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仍請依所得稅法第88條、92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指出,邇來審核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免納所得稅案件發現,他方締約國居住之人依前開作業要點之規定,委託扣繳義務人,申請依中紐租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之規定免納所得稅,經審核後認定其勞務所得僅部分符合前揭協定營業利潤之規定准予免稅,餘否准適用。惟該申請案件在尚未取得稽徵機關核准文件前,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致該扣繳義務人就其否准適用免納所得稅部分,因未依前述條文規定辦理扣繳申報,遭稽徵機關依同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申請適用依租稅協定相關規定免納所得稅,因涉及常設機構及所得之認定,須經稽徵機關核准,在尚未取得核准文件前,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仍請依所得稅法第88條、92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因違反扣繳義務,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