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駐大陸或海外關係企業人員薪資支出之認列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派駐大陸或海外關係企業人員的人事費用,應視實際勞務提供狀況認列歸屬,非屬營利事業本身業務相關之費用,不可列為臺灣企業之費用。
該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甲公司之國外母公司為拓展業務、增加營運利潤,以利全球佈局,於臺灣、香港及大陸分別設有子公司,母公司要求臺灣甲公司派任業務嫻熟人員至大陸乙公司擔任廠長,進行管理及技術指導等工作,相關薪資約定由甲公司支付。惟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稅法規定,該支出不得列為甲公司之費用及損失。
該局說明,依據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因該國外母公司及各子公司間皆係獨立之法人,財務會計獨立,自負盈虧,因此母公司要求子公司派遣員工至另一子公司擔任廠長,進行管理及技術指導等工作,臺灣甲公司與大陸乙公司係各自獨立企業,則該薪資應由大陸乙公司負擔,不得由甲公司列報為費用支出。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派駐大陸或海外關係企業人員相關費用時,應依實際狀況區分各企業個體間收入、費用之歸屬,僅屬於自身營利事業業務所需之支出,方得列報為費用,以免因不合稅法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賴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