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無合法憑證卻列報成本費用,將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及會計紀錄,如為增加成本費用金額,以減少課稅所得額,而取用無交易事實之發票抵充記帳並列報成本費用,將遭到國稅局剔除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於查核轄區內某一營建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經初步分析該公司94年度應取具之進項憑證金額後,發現其疑有未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之情事,經查審人員逐一勾稽及運用營業稅資料庫系統查核結果,證實該公司取具多家行號所開立之普通收據,金額達800餘萬元,經依營業稅稅藉檔查詢,其中有部分行號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因此通報當地國稅局依規定處罰。另該公司所取得部分發票,經查並無交易事實,故遭國稅局剔除所列報的費用600餘萬元,補徵稅款150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150餘萬元之罰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切不可心存僥倖,應誠實申報,以免事後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需補繳稅款外並遭致處罰,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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