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值各營利事業忙於辦理96年度商業會計決算事項期間,但一些財稅會計處理差異之課題,營利事業仍應注意,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財稅會計處理有多項不同的差異,其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尚未給付者,稅務會計處理就必須依照稅法規定轉列為其他收入,就是個典型的例子。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3項規定,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課稅;不過,如果該項應轉列其他收入的費用原本是列報為免稅收入的減項,如出售土地、證券或期貨收入之費用,因其既未計入應稅所得的減項,故其於轉列其他收入時,究應列為應稅收入或免稅收入呢?對於這個疑問,財政部已在96年11月30日發布解釋,營利事業從事土地、證券或期貨買賣,其應個別歸屬或分攤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尚未給付而依規定轉列之其他收入,應列為轉列當年度之免稅收入調整項目。
該局日前查核案件時,發現轄內某建設公司92年度帳載應付廣告費400餘萬元,因該筆廣告費迄94年底仍未給付,該局遂依規定將上開廣告費全數轉列為其他收入,惟因該筆廣告費部分支出係供土地銷售使用,故將原屬土地銷售應分攤之應付廣告費,歸類為免稅之其他收入,並重新計算免稅所得及課稅所得。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財稅會計處理之差異,尤其是稅法的相關規定,以正確辦理稅務申報,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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